(2015)兴民一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666号原告林某。被告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聆审 判 员 覃 源人民陪审员 岑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蔡飞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