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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张执字第26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元栋,陈建国,马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2688-1号申请执行人郑元栋,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张店进杰木材经销部业主,住张店区新村东路27号。被执行人陈建国,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店区王辛小区20号楼东单元1楼东户。被执行人马俊峰,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滨州市邹平县西董镇于桥村村民,住本村。本院在执行郑元栋诉陈建国、马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57515.39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5)张民初字第3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