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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雪兵与郑志灵、林秀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兵,郑志灵,林秀芬,李冬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105号原告:陈雪兵。委托代理人:王都尉,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仁刚,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志灵。被告:林秀芬。被告:李冬夫。原告陈雪兵与被告郑志灵、林秀芬、李冬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雪兵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兵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陈雪兵负担。审 判 员 邵云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庄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