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雪兵与郑志灵、林秀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兵,郑志灵,林秀芬,李冬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105号原告:陈雪兵。委托代理人:王都尉,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仁刚,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志灵。被告:林秀芬。被告:李冬夫。原告陈雪兵与被告郑志灵、林秀芬、李冬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雪兵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兵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陈雪兵负担。审 判 员 邵云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庄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