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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与欧少明、徐永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住所:德庆县。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严杰锋,主任。被告:欧少明,男,汉族,住德庆县。身份证号码:×××3734。被告:徐永爱,女,汉族,住德庆县。身份证号码:×××3743。被告:欧石文,男,汉族,住德庆县。身份证号码:×××3717。被告:徐永容,女,汉族,住德庆县。身份证号码:×××3748。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诉被告欧少明、徐永爱、欧石文、徐永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0.16元,由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谢 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覃绍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