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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5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钱江伟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江伟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5818号罪犯钱江伟,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江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利伟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指派警官龚小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钱江伟,证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钱江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钱江伟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钱江伟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钱江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罪犯钱江伟赃款已退清并履行了部分财产刑。上述事实,有证人杨某的证言,《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原审判决书、浙江省罚没财专用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钱江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和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江伟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周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