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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曹 亮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亮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362号罪犯曹亮,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判决,以被告人曹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赔偿被害人损失5400元。2008年2月25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12月8日,本院以(2010)定中刑执字第39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23日,本院以(2012)定中刑执字第5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90分,并取得焊工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积极参加监督岗劳动,认真负责。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59.5分,受监狱表扬6次,记功2次,2013、2014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民事赔偿5400元,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