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01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艳丽,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林林,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