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01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艳丽,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林林,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