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非诉行审字第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文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非诉行审字第0088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文昌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吴成剑,局长。委托代理人宗阳、殷海珍,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文峰。委托代理人张宝中(特别授权)。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泰卫医罚[201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中没收非法所得5800元,罚款15000元的内容。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因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未届满,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泰卫医罚[201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次审查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凌审 判 员 李玉书人民陪审员 孙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闻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