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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3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发章与李天赠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章,李天赠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3168号原告刘发章,男,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李少仁,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天赠,男,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刘发章与被告李天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少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天赠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发章诉称,经被告李天赠居间介绍,2014年10月10日,原告与案外人漳州市环球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就承包漳州市龙海天城山观音庙工程达成合意,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编号HYHT0128)及《补充协议》。按照约定,原告进场时间以漳州市环球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通知为准,但最迟不得超过签约之日起50天即2014年11月29日。签约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居间服务费20万元。原、被告约定,被告应保证原告如期进场施工,否则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居间服务费20万元。然约定期限届满后,原告还未能进场施工。原告多次找被告协调解决未果,遂要求被告全额退还居间服务费,被告却从此避而不见。为此,原告现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居间服务费2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0月1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2、原告支出的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李天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在李天赠的居间介绍下,刘发章等人与漳州市环球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就漳州市龙海天城山观音庙工程承包事宜达成合意,双方于2014年10月10日签订了《施工合同》(编号HYHT0128)及《补充协议》。按照约定,进场施工日期以发包人漳州市环球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为准,时间定为签约日起50天内。2014年10月11日,刘发章按照约定支付居间人李天赠居间服务费20万元。李天赠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该笔款项,并承诺保证刘发章如期进场施工,如不能按时进场,则如数全额退还。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仍未通知刘发章等承包人进场施工,该工程至今尚未动工。诉讼中,因李天赠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刘发章向公告刊登机构支付了公告费500元。以上事实,有刘发章举证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收条、银行账户对账单、《说明》、发票以及法庭审理笔录为证。本院认为,李天赠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或反驳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权利。原、被告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李天赠向刘发章承诺保证其能按期进场施工,否则愿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居间服务费20万元。该承诺系李天赠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应认定为有效。现查明,刘发章在签约后未能按期进场施工,故刘发章要求李天赠履行承诺,退还居间服务费20万元,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按照约定,进场施工时间最迟为签约之日起满50日即2014年11月29日。李天赠未能促成刘发章按期进场施工,应及时退还居间服务费。因李天赠迟延履行,刘发章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但利息应从约定的进场施工期限届满次日即2014年11月30日起算。刘发章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公告费属于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其要求由违约方李天赠负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李天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天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发章居间服务费2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1月30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李天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发章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公告费500元。三、驳回原告刘发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05元,由被告李天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亮人民陪审员  林振焕人民陪审员  张开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林玉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