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褚心愿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褚心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831号罪犯褚心愿(别名“褚衍双”),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0)台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褚心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褚心愿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褚心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褚心愿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10000元,已履行5000元。2015年6月23日峄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了峄司评字(2015)第5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褚心愿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履行罚金5000元,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同意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褚心愿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