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1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干,王昆鹏,孙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062-1号申请执行人刘干,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5号。被执行人王昆鹏,男,汉族,1975年4月7日生,无业,住淄博市张店区杜科恒嘉园57-1-701号。被执行人孙莹莹,女,汉族,1979年11月1日生,淄博技师学院原教师。住淄博市张店区杜科恒嘉园57-1-701号。本院在执行刘干诉王昆鹏、孙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78757.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