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常州利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怡群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201号原告:常州利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电东路8号8幢715室。法定代表人:许俊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福杰,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朝亮,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怡群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拓路40号。负责人:苏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利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怡群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青岛怡群进出口有限公司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青岛怡群进出口有限公司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青岛怡群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常州利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14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薛志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炳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