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欧某某非法经营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28号罪犯欧某某,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济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宣判后,2013年9月27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欧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欧某某于2012年11月1日,根据朱某的安排,明知是运输假冒伪劣卷烟,仍将货车交给朱某等人装载了假冒伪劣卷烟。11月2日,朱某安排欧某某等人驾驶货车从漯河北站上高速公路,途径二广高速省界济源收费站时被济源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经鉴定,上述卷烟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总价值1244020元。被告人欧某某系从犯。罪犯欧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欧某某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欧某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