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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黄飚与被告陈德念、黄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初字第677号原告:黄飚,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明溪县。委托代理人:阙勇刚、任建萍,福建归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念,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黄玉梅,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尤溪县。本院受理原告黄飚与被告陈德念、黄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按照原告提供的二被告地址送达,无人签收,同时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尤溪县,本案应移送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谢凌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连燕(代)附:本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