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省麻城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州市迅发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胡锦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麻城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鄂州市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锦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284号原告湖北省麻城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小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汉东、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州市迅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勋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锦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麻城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州市迅发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胡锦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鄂州市迅发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胡锦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显宏审判员 蔡永光审判员 罗 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永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