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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夏荣斌与叶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荣斌,叶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736号原告:夏荣斌。委托代理人:叶俊。委托代理人:陈智。被告:叶卫东。原告夏荣斌为与被告叶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荣斌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荣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7.50元,由原告夏荣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文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