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夏荣斌与叶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荣斌,叶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736号原告:夏荣斌。委托代理人:叶俊。委托代理人:陈智。被告:叶卫东。原告夏荣斌为与被告叶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荣斌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荣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7.50元,由原告夏荣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文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