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韩小琴与柳艳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小琴,柳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韩小琴,女,生于1968年5月6日。被执行人:柳艳涛,男,生于1976年10月15日。韩小琴与柳艳涛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小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柳艳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柳艳涛在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600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艳涛自动支付申请执行人韩小琴案件执行款6000元。现调解书中有执行内容的部分已全部履行完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白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