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文永一与白河县万家乐商贸有限公司诉前证据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文永一。法定代理人文兴斌,系申请人父亲。被申请人白河县万家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申请人文永一因在白河县万家乐商贸有限公司购物区受伤,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白河县万家乐商贸有限公司二楼购物区2015年8月30日下午15时50分至16时50分监控视频资料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文永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白河县万家乐商贸有限公司二楼购物区2015年8月30日下午15时50分至16时50分监控���频资料予以截取保存。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金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