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小雷、李雪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周小雷,李雪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1213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师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贤,女,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章超,男,单位员工。被告:周小雷,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被告:李雪婷,女,1989年9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雷、李雪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钱相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吕慧、人民陪审员王玉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钱相龙人民陪审员 吕 慧人民陪审员 王 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贾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