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孟永久与储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永久,储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193号原告孟永久,农民。被告储星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永久与被告储星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永久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永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永久撤回起诉。诉讼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孟永久负担。审 判 长 纪 凯审 判 员 贾福华人民陪审员 叶建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雪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