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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孟永久与储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永久,储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193号原告孟永久,农民。被告储星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永久与被告储星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永久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永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永久撤回起诉。诉讼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孟永久负担。审 判 长  纪 凯审 判 员  贾福华人民陪审员  叶建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雪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