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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窗体顶端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文仙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7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后,生育了五个子女,长女张某甲已经结婚成家,二女张某乙已经外出务工。我们分居生活已经七年多,子女一直随被告生活。诉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我们离婚,并将我们所生未成年子女判归被告抚养。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原告王某某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举如下证据:一、结婚证一本,载明:?张某某与王某某于1997年8月20日办理结婚证。二、户口薄复印件八页,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其子女的基本信息。被告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举任何证据。本院出示依职权对被告张某某之父张某丙的调查笔录一份,其陈述:我是张某某的父亲,张某某是我的第三个儿子。张某某与王某某具体结婚时间我记不得了,但是他们婚后共生育五个子女,长女张某甲已经结婚成家,次女张某乙已经外出打工。他们有六年多没有在一起生活,王某某近六年来都没有照看子女,都是张某某在外打工带钱回来,我们老人帮忙照看子女。他们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张某某打电话告诉我们他同意和王某某离婚,未成年的三个子女他负责抚养。原告王某某质证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举的证据1-2系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职权对被告之父张某丙的调查笔录,原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庭审、举证和质证,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7年8月20日办理结婚证结婚,1996年8月12日生育长女张某甲,1998年10月16日生育二女张某乙(已外出务工),2001年2月15日生育长子张某丁、三女张某戊,2002年8月15日生育四女张某己。2009年农历三月二十一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分居生活至今,五个子女一直由被告抚养。庭审中,被告之父张某丙到庭参加旁听,被告在电话中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所生的子女均由被告负责抚养,不要求原告给付子女抚养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据此,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六年,?原告诉求离婚,要求将未成年判归被告抚养,被告同意,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双方所生长子张某丁、三女张某戊、四女张某己均由被告张某某负责抚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文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道燚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窗体底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