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立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文兰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兰,宁城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赤立终字第122号上诉人王文兰,女,194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委托代理人田海芝,女,1957年7月12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宁城县。被上诉人宁城县民政局。住所地:宁城县。法定代表人崔国华,局长。上诉人王文兰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000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歪曲事实,枉法裁判,宁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并向上诉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收取了诉讼费用,而原审法院称2015年7月22日收到起诉状并裁定不予受理,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实属枉法裁判;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起诉完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请求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00071号行政裁定。本院认为,宁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向上诉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收取了诉讼费用,又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宁行初字第0007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自相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00071号行政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慧婷审判员 刘汉章审判员 吉 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