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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徐度才与孙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313号申请人:徐度才,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孙海峰,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徐度才与被申请人孙海峰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人徐度才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孙海峰到期债权53.2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度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华佳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停止支付孙海峰53.2万元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二、查封担保人丁洁、范青松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淮房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项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