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杜明双与曾忠、胡明进、老河口市安顺驾驶员培训学校、谷城县国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明双,曾忠,胡明进,老河口市安顺驾驶员培训学校,谷城县国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杜明双,女,1972年8月6日生。系死者贾延涛之母。委托代理人任永昌,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忠,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迎荣,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明进,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佳国、胡庆庆,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老河口市安顺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老河口市汉口路3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L0830404-4。代表人申国安,系该驾校负责人。被告谷城县国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襄谷路西,组织机构代码:77076467-2。代表人申国安,系该驾校负责人。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贺文胜,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新华路6号铁道大厦11楼,组织机构代码证:67977512-7。代表人蒋世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兵,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中原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078836-7。代表人刘保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波,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明双与被告曾忠、被告胡明进、被告老河口市安顺驾驶员培训学校、被告谷城县国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杜明双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9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明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明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4元,由原告杜明双负担764元。审 判 长 王光明人民陪审员 魏长生人民陪审员 张 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胡玉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