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唐中龙与莫小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灵民初字第598号原告唐中龙。委托代理人石元慧,广西建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小林。原告唐中龙与被告莫小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桂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杨建平和人民陪审员熊孑兑秀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书记员秦璠担任记录。原告唐中龙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元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小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中龙诉称,2012年9月,被告邀原告合伙做银杏树的生意,双方协商各出资一半,由原告负责购买树苗,被告负责与工地联系出售树苗。原告共投资9万元,工地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树苗款6万多元,后被告就以工地还有4万元账未结完为由拖延支付树苗款,无奈原告只能要求被告出具欠条。被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尚欠原告5万元树苗款。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直至2015年1月5日,被告才归还了原告5000元,后被告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支付余下的树苗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45000元及利息4231元(从2013年12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唐中龙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份以及录音。证明被告欠原告树苗款50000元,已银行转账归还5000元。被告莫小林未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莫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唐中龙提供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另查明,原告在庭审中将逾期利息的起算点变更为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原、被告合伙经营的树苗生意,均为口头合伙协议,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合伙从事树苗生意,经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树苗款50000元,该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后被告偿还了5000元,余款45000元被告仍应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间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虽然是欠款,但欠款、借款同属债务,故本院认为本案可按上述条文的规定执行,又因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之前向被告催还过欠款,故应从起诉之日起视为催告,从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略低于年利率6%,故原告要求按该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予以准许,但应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莫小林给付原告唐中龙树苗款4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5月14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1030元,诉讼保全费510元,合计1540元,由被告莫小林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桂 云代理审判员 杨 建 平人民陪审员 熊子兑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秦 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