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鲁露泽与鲁忠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露泽,鲁忠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34号原告:鲁露泽。被告:鲁忠材。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元和利息320元,共计33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该年年底还清,并支付利息32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忠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鲁露泽借款本金3000元,并支付利息3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鲁忠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汪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