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商初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与王永清、邱小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王永清,邱小红,王子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09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负责人陆建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旻,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平,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清。被告邱小红。被告王子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与被告王永清、邱小红、王子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于2015年9月2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2元,减半收取346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76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陆荣寿代理审判员 谷振龙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茹艳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