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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三终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中峰与被上诉人周瑞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1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65年5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保良,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新莲,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孙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某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黎审判员 王胜利审判员 李剑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候李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