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商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翰海艺术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启发家具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翰海艺术品有限公司,宁波启发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1412号原告:宁波翰海艺术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可仁。委托代理人:傅华军。委托代理人:蒋天童。被告:宁波启发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焕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翰海艺术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启发家具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翰海艺术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翰海艺术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13元,减半收取计7102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范桑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