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蛟民一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绩润与苑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苑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093号原告:王XX,男,汉族,30岁。被告:苑X,女,汉族,2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苑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王XX负担。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林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