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绩润与苑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苑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093号原告:王XX,男,汉族,30岁。被告:苑X,女,汉族,2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苑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王XX负担。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林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