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448号原告廖某某,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刘德,重庆首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建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德,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某诉称,被告的收入从未补贴家用,未尽自己应尽的家庭责任,且经常因琐事与原告吵架并施以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周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并于2005年3月1日于合川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长子周某乙(2005年10月29日出生)、次子周某豪(2007年8月30日出生)。婚生子周某乙出生后,双方在福建生活期间,为家庭琐事和经济时常发生争吵甚至抓扯,事后尚能相处。2014年以来,双方仍为家庭经济发生争吵和抓打,致使夫妻感情出现不睦。现原告廖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周某甲离婚。审理中,被告承认双方争吵的情况属实,但坚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并希望双方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共同搞好家庭,不同意离婚。由于原告廖某某不同意调解,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主要是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所致。庭审中,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感情出现裂痕的原因等因素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今后原、被告双方本着共同对家庭负责的态度,双方互相多一点尊重,努力建设好已经建立起的美好家庭,夫妻感情是可以重归于好的。因此,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廖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七)项的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廖某某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凤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