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祥运与韩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运,韩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李祥运,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庄元成,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永祥,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运诉被告韩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祥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祥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李祥运负担。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尹永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