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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祥运与韩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运,韩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李祥运,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庄元成,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永祥,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运诉被告韩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祥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祥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李祥运负担。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尹永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