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玲与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吉县国泰分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吉县国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张玲,女,1962年10月22日生,汉族,永吉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任志刚,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吉县国泰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代表人:宋爱丽,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玲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吉县国泰分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二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明鑫审 判 员  于洪军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