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秀珍与申道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珍,申道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41号原告:王秀珍,农民。委托代理人:宁国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道泽,农民。原告王秀珍与被告申道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守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珍的委托代理人宁国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道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秀珍诉称:2010年10月19日,申道泽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向王秀珍借款30000元,同年10月24日,申道泽又向王秀珍借款20000元。后王秀珍多次催要借款,申道泽没有偿还全部借款,至今尚欠10000元未还。要求法院判令申道泽立即偿还王秀珍借款10000元。申道泽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9日及同年10月24日,申道泽两次从王秀珍处借款30000元、20000元,申道泽分别出具两张借条交付王秀珍。后经王秀珍催要,申道泽陆续偿还借款40000元,尚欠10000元未付。王秀珍于2015年6月24日起诉来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王秀珍提供的借条予以证明,结合王秀珍的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申道泽向王秀珍借款,立有借条,意思表示真实,应予认定。申道泽经王秀珍催要,未偿还全部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秀珍要求申道泽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申道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秀珍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申道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守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