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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范雪飞与张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雪飞,张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801号原告:范雪飞。被告:张菊芳。原告范雪飞与被告张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张菊芳偿还借款80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范雪飞和被告张菊芳系朋友关系,被告张菊芳因资金周转之需分别于2014年7月2日、2014年7月4日、2014年7月9日向原告范雪飞借款10万元、30万元、40万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三份,均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期。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菊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范雪飞借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7月2日起、3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7月4日起、4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7月9日起,均按月利率1.5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720元,减半收取6860元,由原告范雪飞负担60元,被告张菊芳负担6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72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邵云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郑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