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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顾祥花与朱建昆、周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祥花,朱建昆,周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初字第00531号原告顾祥花,居民。委托代理人程辉,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昆,教师。被告周江林,教师。原告顾祥花诉被告朱建昆、周江林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祥花委托代理人程辉,被告周江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建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祥花诉称,被告朱建昆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2月17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周江林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还款,但两被告一直拒不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朱建昆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照约定从2013年2月17日起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被告周江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建昆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被告周江林辩称,我为朱建昆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是事实,但朱建昆是借款人,也有工资执行,应当由朱建昆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被告朱建昆立据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2013年5月16日还款,月利率2.5%。如逾期还款的,每日按借款金额的1%承担违约金。周江林为改变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双方在借据上约定保证期限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两被告在出具借据后,至今未向原告归还上述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顾祥花与被告朱建昆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朱建昆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被告周江林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双方在借据上约定保证期限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在借款人朱建昆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被告周江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建昆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建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顾祥花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从2013年2月17日起至2013年5月1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从2013年5月17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周江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建昆追偿;如果被告朱建昆、周江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朱建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利审 判 员  张海兵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丹丹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