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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刑减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朱建忠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1558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朱建忠,2009年11月26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衡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9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原判决认定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013年5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政四年不变。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5)冀深狱减字第446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5)972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2014年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三次,记表扬三次,专项表扬一次。无违规违纪问题。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建忠同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永杰审判员王国恩审判员贡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曹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