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张执字第15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2005-153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迁,淄博金爵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张执字第1531-1号申请执行人孔祥迁,男,195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周家村。被执行人淄博金爵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付家镇黄家村北首。本院在执行孔祥迁诉淄博金爵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尚有769.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5)淄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