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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全广达申请温海双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广达,温海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00579号申请执行人全广达,男,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德惠市天台镇小城子村全子屯,证件号码220183198401131815。被执行人温海双,地址德惠市天台镇船厂村黄屯。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全广达申请温海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德民初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温海双应支付申请人全广达案款96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德执字第005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孔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