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烈民一初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1094号原告:赵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明,淮北市烈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古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邱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董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