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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家裕与郭淼、通许县第一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3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裕,男,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委托代理人:张海杰,男,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淼,男,回族,住河南省通许县。法定代理人:丁慧敏,女,回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委托代理人:尚会庆,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通许县第一初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康力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王超,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徐瑞彬,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家裕因与被申请人郭淼、通许县第一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家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