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安仁支行与孙建军、孙建全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安仁支行,孙建军,孙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安仁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负责人李泽良,行长。被执行人孙建军,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孙建全,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安仁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建军、孙建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孙建军有住房一套,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安仁支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执行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3)大邑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出现新情况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米可洪审判员 付成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绍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