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刑��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学飞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926号罪犯李学飞,乳名光光,绰号老黑,曾用名李登辉,��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苍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9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学飞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学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学飞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学飞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学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3日至2022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修排审判员  邵明伟人民陪���员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