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杨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金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杨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金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817号原告:山东杨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合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养琛。被告:齐齐哈尔金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杨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金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杨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杨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2元、诉讼保全费2570元,共计6252元,由原告山东杨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