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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执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甲,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何��甲,男。法定代理人:何某乙(系原告何某甲之父)。被执行人:王某,女。申请执行人何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花民一初字第01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3)花民一初字第01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朱仲屏审判员  伊树琴审判员  王宪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侯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