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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中法民一终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喀什胜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陈义文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喀什胜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陈义文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中法民一终字第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喀什胜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市。法定代表人:安文乐,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义文,男,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现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代理人:马静,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喀什胜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市法院做出的(2015)喀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喀什胜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义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喀什胜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喀什胜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万  钧代理审判员 古丽娜尔代理审判员 汤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四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