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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霍建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霍建川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03号罪犯霍建川,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南川法刑初字第00396号刑事判决,认定霍建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以罪犯霍建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霍建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霍建川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