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道法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道县人,职工。被告蒋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也未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赵章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红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