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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张钟友、卢元财、张悦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张钟友,卢元财,张悦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2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住所地:江源区。被告张钟友,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被告卢元财,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被告张悦丰,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诉被告张钟友、卢元财、张悦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张钟友、卢元财、张悦丰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安芸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许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