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鞠桂琴、罗桂芳、郭连发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鞠桂琴,罗桂芳,郭连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喜红,男,永安信用合作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聂莹,男,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鞠桂琴,女,1958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罗桂芳,女,1961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连发,男,1957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鞠桂琴、罗桂芳��郭连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息118701元、诉讼费1502.50元、执行费1681元。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鞠桂琴自动履行100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鞠桂琴存款1063.50元、郭连发存款12830元,本院已将扣划的被执行人存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超才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高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军 搜索“”